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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国企管理人员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虚假贸易,不用就地免职啦?

时间:2024-07-16 21:06        阅读量 96

前几天,一个国企的高管微信联系我说,院长,好消息,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下发了,里面规定,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这就意味着,现在国企管理人员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者虚假贸易,处罚就不受国务院国资委发的74号文件的约束,一经发现,就地免职了?


如果不出风险,啥事也没有。出了风险,才会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不得不服这哥们的脑子,确实机灵,对政策的理敏感度很强。但是我不得不给他当头一棒,他理解错了。


01

国务院的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文件冲突,以哪个为准?


大家都知道,为了防范央企从事贸易出现风险,2023年10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


为了保障文件的有效落实,起到真正的风险防范效果,文件结尾明确规定了,对于本通知印发以后仍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企业,一经发现对直接责任人就地免职,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上一级企业负责人以及参与造假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集团管控不力、所属多户子企业连续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将对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并给予企业业绩考核及相关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处置。


如果按照这个规定,确实是开展虚假贸易的企业,一经发现对直接责任就地免职。


但是,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


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只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才予以处分。


这就导致,看着,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与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发生冲突了。


我们先不说两个文件是否冲突,如果真的冲突了,以哪个为准呢?


即使不懂法律的人,应该也能知道,以国务院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准。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是由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从通知及文号,可以看的出来,这个通知属于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指的是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所以,无论从文件制定的机关、效力、时间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与《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发生冲突,都要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准。


这么分析,如果国企管理人员从事融资性贸易或者虚假贸易,没有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就不能处分人家。


但是不代表不能免职,因为免职和撤职其实是有区别的。


02

免职和撤职是有很大区别的


免职和撤职,就差了一个字,但是区别很大。


免职通常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这种行为一般不具有惩戒性,‌可能是正常的职务调动,‌如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辞职或调出等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免职也可能是因为公职人员不适任原职,‌所以进行职务调动或事后再担任原职。‌


撤职则是一种行政惩戒措施,‌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撤职处分意味着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并且通常伴随着降低级别和工资档次。‌这种处分具有惩罚性,‌是对公务员的一种纪律制裁方式,‌通常是因为公务员违反了纪律或法规。‌


简而言之,‌免职和撤职虽然都涉及到职务的变动,‌但免职一般不具有惩戒性,‌可能是正常的职务调动或不适任原职的调整;‌而撤职则是一种具有惩罚性的行政惩戒措施,‌通常是因为公务员违反了纪律或法规。


免职和撤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两者的性质不同,撤职是行政处分,而免职是法定的人事处理种类,无惩戒性质。 


2、两者的条件不同,针对违法记录情节较为严重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的公务人员,可给予撤职;而免职处理可以是免去现任职务,或者是职务自行免去。


3、两者导致的后果不同,撤职导致的影响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任对应的级别和工资;如果是行政撤职期满解除之后,不视为恢复原有的职务、或原职级,但如果之后因表现良好职务晋升,对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则不会受原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 而免职,一般是不影响级别和工作的;


03

国务院的法规与国务院国资委74号文不冲突,是互相补充的关系


从免职和撤职两个维度看,其实两个差别非常大。国务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与国务院国资委74号文,是一个互相补充,互相衔接的关系,并不是互相冲突的。


国企管理人员,违反了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者虚假贸易的,国资委是可以根据74号文件及各国资委发布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规定,对其进行免职处理。


当然了,最终是否免职处理,国资委也要看具体的业务,是否造成损失、是否造成重大后果等来综合考虑,这个就有点跟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一样了。


所以,悬在国企供应链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没有消除,而是更加严格和规范了。


禁止融资性贸易和虚假贸易,已经上升到了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看来,国家是真的要重视了。


所以,微信联系我那哥们,是想多了!


哎!国企供应链公司,难啊!


为什么难?


我之前写过两篇文章,一篇地方国企贸易:不干,现在死;干了,未来死;你想怎么死?,另外一篇国企供应链公司高管要准备好“后事”,因为国企基本没有尽职免责机制!,如果没看过的,可以看看。


地方国企供应链公司,未来,在做业务的时候,更要如履薄冰!


04

免职后对国企管理人员会有什么后果


免职虽然比撤职的后果轻,但是对自己影响也很大。国企管理人员被免职后,会面临一系列后果,这些后果可能涉及职务、经济待遇、法律责任以及职业发展等多个方面。


首先是职务方面。不再担任原领导职务:免职意味着该管理人员将失去其原有的领导职位和相应的职权。这是最直接也是最基本的后果。


职务变动:在免职后,根据组织需要和个人情况,该管理人员可能会被安排到其他岗位或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这种安排可能是为了保持其工作状态,也可能是为了考察其适应新岗位的能力。


其次是经济待遇方面。基本工资:通常情况下,免职本身并不直接降低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因为基本工资往往与职级、级别相关联,而非具体的职务。但是,如果后续被调整到其他岗位,其基本工资可能会根据新岗位的薪酬标准进行调整。


绩效奖金和福利待遇:免职后,管理人员可能会面临绩效奖金和福利待遇的减少或取消。因为绩效奖金往往与职务绩效挂钩,而福利待遇也可能因职务变动而受到影响。


再次是职业发展方面。职业声誉:被免职可能会对被管理人员的职业声誉造成一定影响。在行业内或相关领域的声誉受损可能会影响其未来的职业发展机会。


晋升受限:根据相关规定,被免职的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如两年内)可能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这会对其未来的职业晋升造成一定的限制。


重新定位和调整:免职后,管理人员需要重新评估自己的能力和职业发展方向,并做出相应的调整。这包括学习新知识、提升技能、拓展人脉等方面的工作。


05

免职与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哪个轻?


国企供应链贸易业务中,大量的预付、应收、存货,面临上游供应商、中游物流方、下游客户,还有进出口海关、税务等多个主体,出风险是正常的,不出风险才是不正常的。


一旦出现风险,一定会被追责的。


刚才我们聊了免职的后果,但是相比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哪个责任对于个人来讲更轻呢?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三十七条规定处分解除后,考核以及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


从以上的信息看,个人觉得免职比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要严重。除非有更好的去处,要不然位子不在了,即使可以平调到其他地方,也难受。


当然,说这些不是在这幸灾乐祸,但总在河边走没有不湿鞋的,先把后果想清楚,未来真的发生了,最起码心里有个底。

来源:网络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