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能对电子商业汇票进行冻司法结吗?
时间:2022-05-03 16:39 阅读量 43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请协助解决地方政法部门止付银行承兑汇票有关问题的函》(1996年)规定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在审理和查处经济案件时,不能冻结止付承兑人已承兑的并经转让(包括贴现)的商业汇票。如果汇票未经转让,持票人亦为经济案件的当事人,并应承担法律责任时,司法机关可依法冻结止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综合以上各项法律规定,发生票据诈骗等行为时,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受理票据案件后,会应尽可能采取保全措施,也就是控制票据的流转来降低损害。但又因为票据流通性较强,一旦涉案的票据由犯罪嫌疑人进行背书转让后,后手就可能为正当的持票人(更准确说,我们很难短时间证明后手与犯罪嫌疑人存在关系,只能认为其是善意第三人),而根据法律,正常流转的票据是无法冻结的。 在无法有效控制票据流通的情况下,只能要求承兑行\承兑人开户行对票据进行冻结,前提要求是票据仍然在犯罪嫌疑人或者直接后手的账户内。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纸质票据,该保全措施容易实现。对于电子票据,虽然没有实物存在,但通过票据权利人的开户行,由开户行内部系统控制实现保全措施,使票据不可再流通转让(一般情况下,各家银行都不会在操作系统中提供该功能,需由科技后台通过技术手段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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