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几件事,让你商票少走好几个弯路
时间:2024-06-06 12:20 阅读量 141
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票据追索权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注意!!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只有6个月,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只有3个月,一旦超期就是丧失票据权利,权利灭失,丧失胜诉权!注意时间期限,避免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权利。
二、通过民间贴现而取得的商业承兑汇票是无效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01条的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
“民间贴现”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持票人基于“民间贴现”取得的票据不享有向承兑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不要向没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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