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赋能:关于对新一代票据系统的5点理解
时间:2024-06-05 12:22 阅读量 190
新一代电票系统是将ECDS和交易系统功能进行全面整合优化升级,建成了承载票据全生命周期业务的业务处理平台,从而形成了一体化风控体系,为维护金融安全提供了新手段,助力票据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关于对新一代票据系统的5点理解
其主要创新亮点是利用科技赋能实现票据的“找零支付”功能,解决企业票据持有金额与支付金额不匹配的痛点,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灵活的用票需求,提升企业用票的便利度。
1、等分化特性
新一代系统签出的电票,不管银票、商票、财票还是供票,均可以支持等分化,就是可以以每分钱为单位进行金额拆分。虽说系统具备拆分的技术,但不是所有的新电票都可以拆分。每一张新电票(或者说每一包新电票)是否可以拆分,是在出票时由出票企业选择确定的,其后就无法改变。
电子票据等分化,最显而易见的好处就是,可以在原电票金额范围内,拆成任意金额进行支配,避免了原来手里一张大票付不出去,或者贴现时不得不整张都得贴现、付利息,或者要质押只能整张去质押,剩下金额无法使用。简而言之就是更精细化、更灵活、更便于流通。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票据在每个状态下都是可以拆分的,即所说的“找零支付”。
新一代系统签出的电票,不管银票、商票、财票还是供票,均可以支持等分化,就是可以以每分钱为单位进行金额拆分。虽说系统具备拆分的技术,但不是所有的新电票都可以拆分。每一张新电票(或者说每一包新电票)是否可以拆分,是在出票时由出票企业选择确定的,其后就无法改变。
电子票据等分化,最显而易见的好处就是,可以在原电票金额范围内,拆成任意金额进行支配,避免了原来手里一张大票付不出去,或者贴现时不得不整张都得贴现、付利息,或者要质押只能整张去质押,剩下金额无法使用。简而言之就是更精细化、更灵活、更便于流通。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票据在每个状态下都是可以拆分的,即所说的“找零支付”。
2、申请即分包
在新一代电票的等分化规则里需要注意,实际分包的时间节点是在相关票据行为的申请时,而非申请被后手签收时。
新一代电票支持等分化,即在开票时开始,众多信息相同的一分钱面额的子票,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票据包,做为一个暂时的整体进行票据流转。但是在背书转让、质押、贴现这些普遍性操作时,可以根据实际支付的需要,在原票据包里拿出一部分来交付,剩下的部分仍然保持在持有状态,就是分包,或者叫拆分。
以背书转让为例,票交所系统在进行登记时,是以接收到部分金额的背书转让申请报文时即触发完成了票据包的拆分,即使这个背书转让申请被撤回或者被对方拒绝,这部分子票和拆剩下那部分子票也不再会是一个票据包,而是这之后一直会以两个票据包的形式存在(票据包号相同但子票区间不同),无法合并回去。同理,这规则也适用于所有可拆分流转的操作,比如质押、解除质押、贴现等等。
如果拆分的申请没成功,可能库存票据展示的包数会多一条。虽然没有实质影响,企业仍需要有个适应过程。随着系统管理功能的提升,技术方法将进一步弱化这种感受。
3、“不可转让背书”撤销
新一代电票,不管是不是能等分化的,都会支持对背书时记载的“不可转让”控制进行撤销,原记载人(前手)同意撤销后,票据恢复成可以继续背书转让。
之前也许有企业遇到,在ECDS老电票时代,前一家企业背书了一张票,但是误点了“不可转让”,我方签收时若没仔细看,结果一收进来就被系统限制住不能转让,只能等着到期去发托收。
为避免这种窘境,新一代电票支持在签收后,对不可转让标记进行撤销。具体是由持票人在新一代系统里发起标记撤销申请,提交给设定该标记的前手企业,前手如果同意了,这张票就重新恢复了可转让的属性。并且,这个是撤销标记的专用交易,不管前手签收还是不签收,票都会在自己手里,不会退回到前手的库存中,确保了持票人权利的安全。
但是,如果是一手票,就是出票人在出票时做的不可转让标记,则票面收款人不能发起撤销。
这其实是提供了一套锁定和解锁机制。比如在采购货物时,需要先付一笔预付款,但是跟供货方不熟悉,不确定供货的质量,就可以先用不得转让的形式向供货方背书新一代电票。这张票在供货方手里是锁定的状态,不能向后背书转让,或向银行贴现。什么时候供货完成,质检没有问题,就让供货方申请不可转让的撤销,我方在系统里同意,这张票就解锁了。即使供货没完成但是票据到期了,我方也还有向法院申请冻结止付、阻止承兑人付款给供货方的权利,从而形成权利保全。
4、自动发托收
新一代电票,系统会在票面到期日当天,自动代持票企业发起一次提示付款,也就是自动发起托收,本质是向承兑人出示票据并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
在纸票时代或者老电票时代,企业持有票据至票面到期时,需要主动发起提示付款,或邮寄或线上申请。并且,票据法规定的提示付款期只有10天,即持票企业在票面到期日起的10日内,必须要做一次提示付款的动作。
如果没有这个动作(有效提示付款),那按照票据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五条,持票人就会失权,就是立即丧失这张票的追索权,所有中间背书人都被免责,持票人只剩下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这对持票人来说是严重的损失。法律这样定的逻辑是敦促持票人尽快行使权利,但确实也给持票人带来了不小的潜在风险。如果不是经常有库存票据到期或专人管理,很容易忘了及时发托而造成失权。
因此,新一代电票借助系统的数字化优势,在票据到期日那天会自动代发一次提示付款,最大限度避免超期的失权发生,也可以避免持票人怠于发起提示付款时承兑人被动形成票据逾期违约。
除了自动到期发托外,新一代系统也允许持票企业在到期日前、或者自动发托被拒后,人工在系统里发起主动的提示付款,与老电票系统操作一样。
另外,系统自动发托只是代为发起提示付款,至于是否付款、能否收到款是由承兑人决定的,如果承兑人不付款,票交所就会对拒付行为进行登记并披露,而承兑人的公开信用信息就会受损。
5、新系统风险控制
新一代票据系统引入企业信息报备、账户主动管理等功能,可有效防范系统记载企业名称与实际不符、企业被冒名开立虚假账户并签发、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风险。
关于企业信息报备,凡是使用新一代电票系统的企业都需要通过系统向票交所进行报备,报备成功后,方可开展业务。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在票交所系统登记备案,系统会与第三方工商信息比对校验。这可有效防范金融机构对企业信息校验不严所导致的名称记载不符问题,也可以避免ECDS老系统经常发生的因收票人信息有误而开票失败的问题。
当企业存在多个金融机构办理电票业务的情况时,可开通账户主动管理功能。由企业委托一个具有电票功能的结算账户的开户机构(开户银行或所属集团财务公司),在票交所系统登记该客户所有可办理电票业务的结算账户信息。开通功能后,只有已登记的票据账户才可以办理电票业务,反之则不能。未开通账户主动管理功能,也不影响现有的电票业务,它只是一个风险控制的手段,可实现企业对账户的自主管理、穿透控制,有效防范企业被不法分子假冒身份开立虚假账户并办理票据业务的风险。
结束语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上线,是通用技术财务公司充分发挥金融科技赋能票据业务的创新尝试,标志着通用财务票据服务能力迈上新的台阶,票据业务服务实体经济走进新时代,可为集团公司实体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新动能。
来源:网络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