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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与融资性贸易的本质区别

时间:2024-06-13 19:45        阅读量 81

供应链金融和融资性贸易作为两种重要的金融服务方式,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尽管二者在表面上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在实际操作和监管层面却存在显著区别。尤其是很多国央企貌似在做供应链金融,实则搞成了融资性贸易,造成损失事小,违规可就不好了。今天我们一起来深入分析供应链金融与融资性贸易的本质区别,并探讨其各自的监管情况。


供应链金融的定义


供应链金融(Supply Chain Finance):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融资性贸易的定义


融资性贸易(Trade Financing):是指通过贸易合同的形式,以买卖交易为名,实质上进行资金借贷的业务模式。融资性贸易的主要模式包括买卖型融资和增信型融资两大类,即通过虚假买卖提供资金或增信,以获取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融资性贸易的风险主要在于缺乏真实的货物流转,易被企业用于资金套利,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


供应链金融与融资性贸易的主要区别


国家政策态度不同


供应链金融:国家大力提倡的金融服务模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2017】84号文)明确指出,要推动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一体化服务 。


融资性贸易:融资性贸易因其虚假交易的本质,被国家严厉打击。例如,《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和《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均明确规定要严控和打击融资性贸易业务,包括《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十不准” 。


监管机构的不同


供应链金融:监管较为综合,不同的金融产品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或组织实施,并由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管理。例如,银行和保险业务由国家金融监管局管理,而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则由地方金融管理局进行监管 。


融资性贸易:主要由国资委监管,涉及国有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


业务主体的区别


供应链金融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及供应链平台(如电商平台、银行)。这些主体一般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资质 。


融资性贸易的主体则主要是贸易公司或供应链公司,这些公司往往缺乏必要的金融业务许可,从事融资性贸易业务属于非法放贷行为,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


货物流转的真实性


供应链金融:在真实贸易的基础上形成的买卖关系。所以在供应链金融产品设计的时候,都会根据这个业务场景来设置业务流程。合同签订、放货指令、提货单、物流运输过程中的运单及出入库的装卸动作等痕迹都会在业务中体系出来。 比方说货物监管,都会配有视频监控及货权卡等标识牌。


融资性贸易:一般只有资金在交易各方之间的循环空转、而没有实际货物的交付和流转,通常使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货转凭证来完成货权交割。参与主体至少有三方,形成闭合性循环贸易。融资方及其关联公司常常会构成“高买低卖”这样一种亏本买卖,违背正常的商业交易逻辑。


贸易真实性


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金融主要依靠资金优势方向上游卖方采购货物,再通过出售给下游的形式获取差价。如发生纠纷,资金优势方可视情况基于贸易合同掌控合同项下的货物来防控风险,避免“钱货两空”的绝对风险。所以供应链金融企业要么控货、要么控钱的风控理念根深在贸易场景中。


融资性贸易:融资性贸易主观上有明知“明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意思表示。而要判断该主观意愿,需要结合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的背景、约定的内容、履行情况并结合各自主张的法律关系特征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如融资企业只收取固定收益而不承担买卖风险等,均可能被认定为“明为买卖、实为借贷”。

法律后果


供应链金融:在合规操作下,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能够保障各方权益。


融资性贸易:由于缺乏真实的贸易背景,往往被视为虚假贸易或借贷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并引发法律责任。


供应链金融与融资性贸易在本质上存在显著差异。供应链金融是一种基于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而融资性贸易则是规避金融监管的一种非法行为。因此,企业和金融机构在进行供应链金融活动时,应当确保业务合法合规,避免涉足融资性贸易等违法行为,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来源:网络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