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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大揭秘:供应链金融与融资性贸易的终极辨析

时间:2024-06-13 19:51        阅读量 76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供应链金融与融资性贸易作为企业资金融通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企业的重视。然而,两者在实践中往往存在模糊地带,容易引发法律纠纷。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两个典型司法案例,探讨供应链金融与融资性贸易的区别,以期为企业的资金运作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概述


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与安徽淮化国盛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4月30日双方签订的编号为ZTLZ-XHDL-CG-MT-2014-002的《煤炭采购合同》约定,中铁物资公司从国盛物流公司购买煤炭3万吨,暂定价为每吨800元,总金额2400万元;先款后货,中铁物资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以三个月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预付国盛物流公司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中铁物资公司已按约支付了2400万元货款。国盛物流公司对案涉合同的内容、签订过程以及已收到货款的事实均无异议。上述合同符合买卖合同特征,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盛物流公司在不能提交证据证明签订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案涉买卖合同应属有效。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为买卖合同性质并属有效合同并无不当。国盛物流公司虽主张双方之间系四家企业之间为融资目的所进行的“走款、走票、不走货”的循环交易,并非真实的煤炭货物买卖法律关系,案涉合同仅为循环交易关系中的一环,但其在一、二审诉讼程序中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再者,即使双方之间确实存在“不走货”的事实,亦不能当然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性质为融资性质,更不能否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的买卖法律关系。因此,国盛物流公司仅以“不走货”为由,否定双方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且根据国盛物流公司的陈述,其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对案涉合同的交易方式明知且同意,现又以该合同实际以融资为目的,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对合同效力进行抗辩,意欲否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抗辩属恶意抗辩,一审法院未采纳该抗辩理由并无不妥。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万宝集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云南铜业与万宝公司签订的《供货单》,案外人晋金公司、尚铭公司与云南铜业签订的《订单》《合同》,万宝公司与晋金公司、尚铭公司签订的《购销确认书》载明了买卖货物的具体内容、数量和价款,从形式上体现了货物买卖的意思表示。但是从货物流向上来看,案涉10份《供货单》项下的货物均是在同一天由晋金公司和尚铭公司销售给云南铜业,经云南铜业销售给万宝公司,再由万宝公司最终销售给晋金公司和尚铭公司,即由晋金公司和尚铭公司最初出售货物并最终回购,使得整个交易模式形成了自买自卖的闭环贸易。从资金流向上来看,均是云南铜业先将万宝公司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民生银行申请贴现,并由万宝公司支付贴现利息,云南铜业获得贴现款或由万宝公司转款补齐差额款项后,云南铜业将款项转账给晋金公司、尚铭公司,经晋金公司、尚铭公司再次转账,最终实现款项转回万宝公司。


从案涉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来看,万宝公司按约从云南铜业处低买高卖赚取的合同差价,明显不足以支付其向民生银行支付的承兑汇票贴现利息,有违商业常理。同时,晋金公司和尚铭公司作为最初的出卖人以及最终的买受人,就相同的产品'低卖高买',亦不符合买卖合同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特征。因此,云南铜业与万宝公司之间并非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通过闭环贸易形式的行为,实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真实目的。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并非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通过闭环贸易形式实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真实目的,故基于买卖关系的诉求不予支持。


合同性质:融资性贸易通常是指企业在没有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签署虚假的买卖合同来获取资金或信贷,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为是规避金融监管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债务责任:如果融资性贸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原本基于该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也会随之失效。但如果合同中涉及的债务或债权已经被明确确认,并且债务人已经自愿偿还了部分款项,这些行为可能会被视为对债务的认可。


还款义务:如果融资性贸易合同中的债务关系被认定为有效,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剩余债务。如果债务人已经部分偿还,但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金额,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结算协议:即使融资性贸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只要双方对债权债务作出了结算,并且结算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这样的结算协议通常是有效的,债权人可以根据结算协议的内容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举证责任:在融资性贸易合同纠纷中,法院会要求双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付款凭证、发票、货物交付记录等。如果一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可能会面临不利的裁决。


司法实践:不同的法院和地区对于融资性贸易合同的认定和裁判规则可能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融资性贸易合同的争议涉及到合同效力、债务责任、还款义务、结算协议等多个方面,具体情况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院的判断来进行分析。

来源:网络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