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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包含哪些?

时间:2024-06-23 20:18        阅读量 116

《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一直以来,什么是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尚有一定争议。

一、相关规定


1995年发布的《票据法》奠定了我国票据制度的基础,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1997年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这里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指的是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前手的交易关系,而非交易双方的交易关系。


2009年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也指出: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022年重新修订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指出,银行、财务公司开展承兑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开展贴现业务时,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取得贴现票据应依法合规,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可以看到,虽然以前有些规定将“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简化为商品交易关系,但如今口径基本与票据法中的描述统一。




二、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如今各项法规都指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那何为“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包含哪些范围?目前似乎没有看到明文规定。


一般来讲,对于商品交易/贸易、劳务、工程这类业务基本没什么争议,有一定争议的是借贷、保理、租赁这类带有一定融资属性的业务。

来源:网络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