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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风险点及中级法院审理的票据纠纷案件的分析和建议

时间:2022-05-04 13:52        阅读量 660

引言

票据关系通常由出票开始,因到期付款而结束。票据到期付款乃票据关系的目的。正因为票据具有这种到期后能得到付款的信用才能流通。但是如果违背了这种预期的信用,在到期的时候发生拒绝承兑或者付款,或者付款不确定的事情时,必须使持票人的权利得到救济。

因此票据到期因履行了付款提示的义务后,而遭到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主债务人追究票据上的责任。同时也有向自己的前手请求追偿的权利,这样持票人才有可能达到获取支付票据金额同样的后果,称之为追索制度。

——以宝塔石化及其关联公司作为被告、被上诉人为例


01/票据追索权概述

(一) 票据追索权的定义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

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二) 票据追索权的性质

追索权有如下四个性质:

第一,连带性。又称为共同性,即发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及其他债务人,对于持票人连带负责。

第二,飞越性。此又称为选择性。即持票人,可以不依负担债务之先后,对于前项债务人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第三,变向性。此又称为变更性。即持票人,对于债务人之一人,或数人,已为追索者,对于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得行使追索权。换言之,即穷追遍索,务必获得清偿而后已。

第四,移转性。又称为代位性。即被追索者,与持票人有同一权利。凡已为清偿之被追索者,即可向其前手追偿。

(三) 票据追索权的对象

首先,持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任意一个或多个甚至全体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这种选择不受数量限制,也不受顺序限制,只要是持票人认为最有利于保障其权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其次,持票人虽已对票据债务人中一人或多人进行了追索,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就因此免除了付款义务,持票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对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

(四) 票据追索权的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 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 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 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五)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要件

1、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2、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①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②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3、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受到拒绝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构成追索权的拒绝应符合:

1、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

2、持票人必须依法进行提示;

3、经持票人依法提示,未获得承兑或未获得付款。

再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票据,从而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

(六) 票据追索权的追索构成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七)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效果

追索权行使的效果是指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时,对于持票人、被追索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追索权的行使,使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同时也发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追索权行使的效果有:

1、被追索人票据债务的消灭;

2、追索人及再追索人义务的发生;

3、向前手的再追索权的行使。


02/2018~2020年中级法院审理的宝塔石化及其关联公司作为被告、被上诉人的票据追索权案件的情况。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网、威科先行检索,关键词限定“宝塔石化”、“票据纠纷”,发现2018年到2020年涉及宝塔石化及其关联公司的票据追索权案件共180件,具体来看,2018年2件、2019年155件、2020年23件。其中,2019年4月、7月、8月均超过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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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对2018~2020年中级法院审理的涉及宝塔石化及其关联公司作为被告、被上诉人的票据追索权案件分析。


(一) 主体分析

在2018~2020年中级法院审理的涉及宝塔石化及其关联公司作为被告、被上诉人的票据追索权的180件案件中,从案件当事人可以看出,该类纠纷主要发生在公司与公司之间,也就是说,宝塔石化作为被告、被上诉人时,原告、上诉人为其他公司。

(二) 审级数量分析

在2018~2020年里,中级法院审理的180件涉及宝塔石化及其关联公司作为被告、被上诉人的票据追索权中进入一审程序的有151件,占所有案件的83%。进入二审程序的只有29件,占所有案件的17%。可见,一审程序对该类案件来说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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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结果分析

在停留在一审程序的151件案件中,有近80%的案件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具体来看,有1件法院判决冻结宝塔石化的财产;有7件驳回原告起诉;有120件准许原告撤诉;有3件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原告撤诉处理;还有20件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承兑汇票金额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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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已调查的案件中,只有29件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其中,有3件法院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还有26件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审理。可见,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的几率十分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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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对票据追索权风险防控的建议


(一) 风险点1:票据转贴现交易不背书

风险描述:出让方转让票据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受让方,受让方也未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

风险表现:不法人员将未背书的票据进行恶意背书并私自转让,挪用票据款项,导致银行资金损失;票据未背书,导致在票据出现纠纷、或涉诉等非正常解付情况时,影响持票方正常主张票据权利。

业内良好做法:加强票据背书管理,对于贴现、转贴现的纸质票据,严格按照《票据法》关于“票据转让应当背书并交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关规定进行背书。

最低防控要求:严格执行背书交付相关规定,防止银行合法权益悬空。

(二) 风险点2:票据质押未在票据上注明“质押”字样

风险描述:将票据以质押方式交予他人时,未在票据上注明“质押”字样。

风险表现:票据质押交付时,未在票据上明确质押这类“部分票据权利”转让行为即交付票据给质权方,此易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以自身名义与第三方交易带来便利,存在风险隐患。

业内良好做法:加强票据背书管理,按照《票据法》规定进行质押背书。

最低防控要求:严格执行《票据法》“票据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相关规定。

(三) 风险点3:票据实物保管不善

风险描述:未妥善保管票据,票据遗失、灭失或被他人冒领,勾结外部人员私自出借票据,偷盗库存票据另行转让,假遗失真盗用,假票掉包真票。

风险表现:买入票据未及时入库保管,未设立出入库登记簿或出入库登记流于形式,未认真进行账实核对和实物盘点。

防范措施:票据的交接、拆包、验票和入库过程在电子监控下进行。 

业内良好做法:票据买入存续期,实物票据必须入库保管。票据出入库需做好交接登记,办妥交接手续。对有价单证实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核对,及时进行盘点。

最低防控要求:银行业机构要完善银行承兑汇票的监测和查库制度,加强票据集中保管。对贴现、转贴现、质押票据应作为重要会计凭证入库,由总行或经授权的分行专门集中保管,支行或一线经营单位不得自行保管。

(四) 风险点4:资金收付不符合业务规范

风险描述:违反资金划付流程,资金划转账户不符合业务规范。

风险表现:违反资金划付流程,未见票、审票先垫付资金,资金划转账户不符合业务规范,资金划入交易对手同业户,外循环,不入银行大账,规避监管。

业内良好做法:禁止未收妥票据先垫付资金,或未收到票据款项先交出票据。资金应由票据转入行将资金划入票据转出行在本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得转入票据转出行在他行开立的账户。

最低防控要求:银行业机构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交易资金账户统一管理。票据买断、卖断、买入返售、卖出回购资金应由票据转入行将资金划入票据转出行在本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得转入票据转出行在他行开立的账户,防止随意开户和资金体外循环。应明确专门部门负责交易资金账户的监测和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账户特别是异地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禁“倒打款”行为。

(五) 风险点5:票据交易合同签署不规范

风险描述:票据交易合同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合同签署不规范易造成交易纠纷,产生风险隐患。私下签署违规条款更是存在极大的合规风险。

风险表现:票据交易未签订相关协议文本,协议签订不规范,如合同印章漏盖或不清晰,版本或业务品种、相关要素填写错误,合同填写的内容被修改,存在大量空白部分等,或私下签订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协议文书和条款,如签订远期回购协议等。

业内良好做法:使用合同文本库内的标准化格式合同文本。涉及内容修改或使用其他特殊版本的,应报相关法律部门审批。加强合同、协议的合规性审核,要求合同版本使用正确,要素填写正确完整,签章合法有效。

最低防控要求:合同资料应该真实、完整。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禁止票据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远期回购协议的方式规避监管。

(六) 风险点6:银行相关风险

风险描述:近年,有的银行以开立“异地同业户”形式违规票据交易,扰乱市场秩序。

风险表现:银行人员离行离柜大量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业务,并利用“同业户”违规开展票据转贴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中介办理票据业务,甚至出租、出借账户和印鉴。

防范措施:票据的交接、拆包、验票和入库过程在电子监控下进行。

业内良好做法:细化业务操作流程,强化制度执行力,防范员工“有章不循”。加强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管理,关注“八小时”以外员工动向。职责分离,形成有效的岗位制约和监督管理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三道防线。设立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从严问责。

最低防控要求:要强化内控建设,全面树立合规理念,加强员工行为管控。要严格规范账户特别是异地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禁“倒打款”行为。严防银行票据资金被套取、挪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要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按照业务实质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有效服务实体经济,防止将票据业务作为调节经营指标和业绩收入的工作,造成银行资金空转。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