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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风险成因分析!

时间:2024-09-01 20:48        阅读量 12

导语

当前贸易的发展趋势由简单的物资流通向贸易融资、融资性贸易、金融投机等多种方向演变,从而衍生出复杂的交易环节、种类繁多的交易工具,也增加了贸易业务风险事件发生的频率。


而想要做好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就必须要做好风险控制,搞清楚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风险的成因,所以小万今天特地带大家来剖析一下。

1、贸易商在产业链中地位相对弱势,决定其抗风险能力较弱从产业链的角度来看,贸易环节属于产业的中间流通环节,大宗商品的产业主体结构,往往呈现两端强势而中间弱势的特点。大宗商品的原材料生产商一般为垄断地位的央企、国企;同时,位于大宗商品产业终端的品牌商,一般规模也非常大。于是,处在弱势地位的贸易商被压款、压货的情况非常普遍,贸易商被占用了大量资金,资金流的压力高就意味着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受到市场及价格冲击,极有可能发生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2、从贸易商的天然禀赋和竞争情况看,资金流动容易出现问题从贸易商自身而言,主要依靠其掌握的优势商业资源,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换手赚取差价。与此同时,贸易商往往不具备此类商品的自我消化能力或再生产能力,商品变现处置的渠道和途径单一;在大宗商品的贸易流通环节中,充斥着大量同质化主体(贸易商)之间的倒手及换手交易,对手客户很大一部分也是贸易商,因此更容易受价格波动影响,同质化竞争极其激烈;一旦发生风险,在交易频次或换手率转低的情况下,贸易商很难将所持商品变现以补充流动性。

3、从资金需求量的方面进行分析,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风险高单批次的大宗商品的价值体量大,资金密集度高,原料成本占商品比重较大,而贸易商无法通过有效的再生产为商品提升附加值。从标的物的角度而言,大宗商品贸易的利润空间薄,作为标的物的抗跌价能力就弱,在资金密集类业务中,风险耐受力相应较低,对于融资业务风险的缓释能力不足。

4、从“控货、公示”等相关项看,大宗商品贸融风险难防范(1)有关“控货”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风控核心,主要是“控货”——主要的控货方式包括对物本身的控制或对提取货物权利的控制(如,现货质押融资、仓单质押融资、保兑仓融资等);显然,在大宗商品的贸易融资业务中,风险控制的核心抓手在于“物”本身,通过一定的折扣比例,以物的质押或物的相关权利质押,来实现对物的控制,由此来进行风险控制。但是,若完全通过传统的质押物控制措施来实现控货,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环境中并不适用。因为如果仅仅是为了实现质押担保以及其他控货要求,就进行仓储环境的变化,不仅需要支付高昂仓储运输费用,而且对于业务本身的冲击也相当大。金融机构无法通过最有效和完整的质押担保控制措施,实现对质押物完整的控制,往往只能退求其次,通过公共仓、第三方仓,通过“派驻人员管理、张贴权属标签,架设监控设备或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货物控制。金融机构此类监控方式,无法及时应对“融资方替换权属标签、贿赂仓库管理人员,甚至组织人员抢货”等突发、恶性风险事件的发生。因为此类控制措施是在融资主体熟悉和了解,而监管方或资金方相对陌生的环境下实施的,一旦融资主体从主观上想要对监管物动手脚,是有足够的便利条件以及时间来实施此类行为的。故而,此种控制和管理方式,无法达成预期效果。(2)有关“公示”不同于不动产的登记公示要求,包括大宗商品在内的动产,是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式的,而无需登记公示,因此更加易于发生重复质押的欺诈风险。因为,由于大宗商品交易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场景无法实现完整的质押担保控制,仅需“占有”便可公示货主对该批次大宗商品的所有权。于是造成一种风险——融资主体完全有可能将其他资金方带至监管仓进行质押物查验,结合其掌握的购买协议及发票等交易凭证,向第三方昭示Ta对该批次实际上已被质押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进而以欺瞒的手段以同一批次大宗商品向不同的资金方再次申请质押融资,形成一货多押。

5、大宗商品交易/融资业务中涉及的仓储机构普遍存在服务短板大宗商品交易成本中很大一部分是物流仓储成本,这是因为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实务操作中,大量的流转动作发生在港口、码头、仓储集散地等场所。这是由大宗商品交易中“标的物对于运输和储存环境的依赖度极高”的特点决定的。而仓储业是一个重资产行业,传统的仓储服务机构,信息化程度普遍有较大提升空间,管理相对滞后,从业人员的收入普遍不高,也是道德风险频发的重灾区。曾有个别“中”字头仓库,管理混乱,监守自盗,自加杠杆,仓库内只留够可供流转的货物,其余的货品都在库外循环,生生地运营成了“物资银行”,相关的风险事件层出不穷。由于这种行业积弊,贸易融资开展到后来,变成资金方只相信自有仓库,甚至连自己的库都不能信……仓储机构这一服务短板严重制约存货类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开展。

6、 空转、走单及融资性贸易,引致风险殃及产业结构稳定性在产业链条中,贸易环节的进入门槛相对最低;以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贸易行为因其增加终端客户的采购成本、挤占正常的生产流通环节的利润,极具破坏性,此类业务虽与正常的贸易融资业务有很多共通之处,但其实只是冒充梁山好汉李逵的李鬼,会使得产业整体的结构稳定性变差。多地国资部门已明令禁止国央企开展此种“空转/虚假贸易或融资性贸易”。此种贸易业务的主要风险包括:(1)虚增交易环节交易背景合理性及真实性识别难度大,难以锁定真正的交易场景;有不良目的的贸易企业,可以通过简单的业务方式虚构交易行为(如,购销合同以及交易过程中所涉单据均为伪造),甚或无需进行商品和实物的物理位移,例如融资性贸易业务。(2)交易自偿稳定性差贸易类业务特别是以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贸易业务,其主要的利润来源,一方面来源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更大一部分收益,则来自于经济上行周期内,商品价格的上涨。此类业务由于其盈利模式和途径较为单一,对外部环境的依赖度高,在经济环境良好的情况下,业务及交易稳定性较好,可一旦经受价格波动及市场波动,则极易发生亏损。(3)风险集中度高贸易类业务,尤其是以大宗商品为主要标的的贸易类业务,总体呈现“短、平、快”的特点,需要通过快速的业务循环,释放流动性压力,而此类资金密集型业务同金融资本的关系非常紧密,再结合大宗商品交易特点,单批次大宗商品资金沉淀体量大,相应风险集中度高,一旦发生业务循环阻滞,所产生的风险烈度较高。另外,此种套利贸易的业务模式中多个参与方均为关联方,一损俱损,风险集聚。

来源:《供应链金融产品经理 SCFPM》,作者:链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