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收2%通道费,却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融资性贸易的天坑,通道方你抗的住吗?
时间:2025-02-17 18:59 阅读量 33
说在前面
在商业贸易的复杂版图中,融资性贸易潜藏着诸多不为人知的风险。
今天,我们将通过一则具体案例,深入剖析其中的门道,尤其是通道方所面临的巨大责任风险。
【案情简介】
在本次纠纷中,涉及甲、乙、丙、丁四家公司。
甲公司作为资金出借方,与乙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及《担保协议》,约定甲公司按照一定方式向乙公司指定的戊公司支付款项。表面上看,这是一场正常的货物买卖交易,但背后却另有隐情。实际上,丙公司因欠付戊公司等供货商货款,急需资金周转。于是,丙公司联合丁公司,通过乙公司与甲公司达成了这笔看似买卖实则借贷的交易。乙公司在其中充当通道方,仅收取2%的通道费。交易过程中,甲公司依约向戊公司支付了25315262元。然而,款项支付后,丙公司和丁公司却未能按时足额还款。甲公司遂将乙、丙、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及相应滞纳金、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乙、丙、丁公司共同还款,但未明确各自责任份额。乙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丙公司和丁公司为实际借款人,应承担主要还款责任,需向甲公司清偿借款20315262元;乙公司因参与融资性贸易存在过错,需向甲公司返还扣留的100000元,并且要在丙、丁公司不能清偿案涉借款数额的4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融资性贸易操作模式
这种融资性贸易通常以货物买卖为幌子,企业间通过签订一系列连环买卖合同来实现资金的融通。
就本案而言,具体操作流程为: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指定的戊公司支付货款。
2.戊公司再根据丙公司的指令将款项转付给其他供货商。
货物并不经过甲、乙公司之手,直接送至指定项目所在地,整个过程看似货物交易,但核心却是资金的借贷流转。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在磋商订立相关合同时,并非真正关注货物本身,而是通过虚假的买卖形式掩盖借贷法律关系。因此,案涉《产品购销合同》《担保协议》所涉买卖交易内容系当事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均属无效。
在确定合同主体责任时,丙公司和丁公司作为实际用资方,且自认借款人身份,应承担还款责任。
乙公司虽声称仅为通道方,基于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公平原则判定其责任。
通道方
责任的判定原则
1
根据原因力,判断承担责任的类型
乙(通道方)的参与是甲公司愿意出借款项的重要动因,其明知与甲公司就自身还款责任存在重大分歧,却未谨慎审核合同内容与签章一致性,使甲公司产生融资资金有额外保障的错误认识,对买卖合同无效致甲公司损失负有明显过错。但乙公司并非甲公司未能获得清偿的直接责任人,其参与行为属于损失发生的间接原因,责任顺序列于丙、丁之后,所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2
过错程度判断责任范围
乙公司为增加虚假业绩等不正当目的,提供合同订立、资金流通等媒介服务,帮助规避相关规定,存在明显过错。
不过,没有证据表明其长期从事 “通道” 业务、主动引导交易或设计交易结构,在交易中的作用有限,且仅固定收取 2%“通道费”,获利有限。
同时,甲公司主动接受融资性贸易,也存在明显过错,应预见到通谋虚伪行为的法律后果。
综合这些因素,按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公平原则,确定了 40% 这一责任范围。
律师建议
1-深入剖析业务本质,衡量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在接到融资性贸易的合作邀请时,通道方不能仅被表面的通道费所吸引,要深入调查整个业务的背景、目的和资金流向。详细了解借款方的资金需求原因、还款能力以及借款用途的合法性。结合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抗风险能力以及发展战略,谨慎决定是否参与。
2-严格规范合同签订与履行
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担保协议》等相关合同时,务必仔细审查每一项条款。重点关注涉及自身权利义务的内容,如付款条件、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等。对于模糊不清或可能产生歧义的条款,要及时与其他各方沟通并进行明确和修改。
最后,融资性贸易中的通道方,看似在交易中扮演着一个简单的 “桥梁” 角色,但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像本案中的乙公司,仅收取 2% 的通道费,却承担了高达 40% 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在面对此类业务时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决策,保护好企业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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