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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保证期间如何认定?房地产集团的败诉启示

时间:2025-02-26 20:12        阅读量 37

说在前面


    在票据交易中,票据保证人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当票据到期被拒付时,持票人是否可以在票据到期后的两年内向票据保证人主张权利?

    票据保证期间是否适用《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

    以案说法,下面这则案例给我们一些方向。


还原

事件梳理

1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8日,B公司开出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3月27日。该汇票的收款人为C公司,承兑保证人为某房地产集团公司。随后,汇票经过多次背书转让,最终流转至某融资担保公司手中。汇票到期后,某融资担保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发起提示付款,但于2022年4月7日被拒付,拒付理由为“承兑机构未应答,视同拒付”。

     某融资担保公司随后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某房地产集团公司等连带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某融资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某房地产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票据保证期间的认定规则。具体而言:

     • 票据保证期间是否适用《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票据保证期间应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票据保证期间应与被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期间一致,即持票人有权在票据到期后的两年内向票据保证人主张权利。

     •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范围:票据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与被保证人相同的连带责任,还是仅在特定条件下承担保证责任。

关注

法院观点

    本案中,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一种观点,即票据保证期间与被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期间一致。具体理由如下: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相同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如出票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相同。

    因此,持票人有权在票据到期后的两年内向票据保证人主张权利。 

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法院进一步指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无因性、文义性特征,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否则将影响票据的流通性和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某房地产集团公司需与其他相关方连带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建议


     赵伟喆律师表示票据纠纷案件复杂多变,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也为票据市场参与者敲响了警钟。无论是票据保证人还是持票人,都应加强对票据法律知识的学习,谨慎对待票据交易中的法律风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他建议


01

明确保证期间

    票据保证人应明确知晓其保证责任的期限与被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期限一致。如果作为承兑人的保证人,则务必注意票据到期后的两年内可能面临的连带责任风险。


02

及时行使票据追索权

    持票人应在票据到期被拒付后,及时行使追索权,向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及票据保证人主张权利。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来源:网络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