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后的再追索权能否突破原持票人时效与追索对象的限制?
时间:2025-03-04 18:09 阅读量 32
说在前面
票据到期被拒付后,若原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其权利是否消灭?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能否突破原持票人的时效限制,直接向前手发起再追索?
本案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一探究竟。
还原
事件梳理
1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丁公司(出票人)开具一张15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戊公司、甲公司连续背书转让至乙公司。
- 乙公司将票据质押给某银行以获取贷款,但票据到期后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
- 清偿债务:乙公司于2023年8月清偿银行债务,取得票据权利后,向出票人及前手(甲公司、丁公司、戊公司)主张再追索权。
-甲公司抗辩称,原持票人(某银行)未在拒付后6个月内向其追索,权利已消灭,甲公司的再追索权亦应受限。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乙公司,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
争议焦点
请求权基础:乙公司主张的是“再追索权”还是“追索权”?
时效抗辩:原持票人银行未在法定期限内追索,是否影响再追索权的行使?
权利独立性:再追索权是否受原持票人追索对象的限制?
关注
法院观点
本案中,二审法院支持了乙公司,驳回了甲公司的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再追索权的独立性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法院认为,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享有独立的再追索权。再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和时效均独立于原持票人的追索权,原持票人未追索某一前手,不影响被追索人向该前手再追索。
时效重新计算
再追索权的时效自清偿日起重新计算(3个月),与原持票人的追索时效(6个月)无关。即使原持票人未及时追索,清偿人仍有权在自身时效内主张权利。
最后,法院强调,票据权利具有无因性,再追索权的行使不受基础法律关系影响。限制再追索权将损害票据流通性,违背立法初衷。
律师建议
赵伟喆律师表示本案的判决对于再追索权行使对象的选择具有参考价值,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判决中法院认为再追索权的行使不受基础法律关系的影响,即再追索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需要提供与原前手的基础关系,这一观点在各地法院的实际判决中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他建议:
01
及时行使票据权利
-持票人应在票据被拒付后6个月内及时追索,避免权利消灭。
- 被追索人清偿后,需在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防止超期失权。
02
重视抗辩事由
- 债务人不得以与原持票人或前手的内部约定对抗善意持票人。
- 抗辩时需紧扣《票据法》条文,避免无效抗辩增加诉讼成本。
03
专业支持
-票据纠纷涉及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诉讼,精准把握请求权基础与时效节点,避免程序空转,错过维权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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