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生钱的路上,别被“过桥”坑惨! ——论过桥借款纠纷中银行的责任
时间:2025-03-06 19:05 阅读量 18
场景回放
2024 年 12 月,某服装企业负责人王某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需续开,向过桥资金方张某借款 300 万元作为保证金。张某在银行信贷部办公室核实时,行长李某指着电脑屏幕称:"新汇票的授信额度已上会通过,而且你们看 ——" 他调出系统界面,"抵押物评估报告显示厂房价值 1200 万元,足够覆盖保证金的敞口"。
张某认为银承开出后贴现款足够偿还借款,就在银行办公室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行长李某更手写:"若因银行原因导致续贷失败,本人承担责任"。次日,王某将 300 万元转入银行指定的保证金账户,系统显示该账户状态为 "质押冻结"。但第三天银行突然通知,经核查发现抵押物评估报告系伪造,决定终止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全部被银行划扣。所谓 "质押冻结" 仅为系统标记,该账户实际处于可划转状态,至此300 万元已全部用于票据承兑。银行更称其行为担保行为系个人越权,与银行无关。
过桥资金方张某陷入 "担保无效、资金无踪" 的双重困境。他到底该如何维权?
关注
事件焦点
1
是真过桥借款,还是预谋的诈骗?
王某的 “借款不还”是属民间借贷还是诈骗:首先要看看王某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王某借款目的是为了交保证金续开银票承兑额度,也就是为了续借贷款。但不想之前抵押物评估报告系伪造被审查出来,造成新额度批不下来。不具有掩饰真实身份、夸大经济实力、虚构借款理由,同时借款后是直接打到银行保证金账户,也没有逃匿、挥霍等因素,很难认定为主观有诈骗的目的。
另外过桥资金方因对银行和行长的信任而做出过桥借款的决定,并没有因为王某欺骗错误处分财产。而现实中借款用于合法经营且因客观原因无法还款,一般不被认定为诈骗。故事中抵押物评估报告系伪造分歧点,但就“借款不还”类型案件能否认定为诈骗,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建议盲目的采用刑事手段进行干预,既可能走到死胡同,也可能错失了挽回经济损失的最佳时机。
那么过桥资金如何救济最为有效?
2
行长以个人名义担保,银行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该笔借款性质为过桥借款,实际用途为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已实际获益。李某时任该行行长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其职务的特殊性使担保行为具有职务属性,应视为银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借款明确约定还款来源为该行续贷资金,表明其对合同内容及签约行为完全知情并认可。李某担保行为与其个人无实质关联,应认定为银行基于职务行为作出的担保承诺,形成银行作为保证人与出借人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
律师建议
赵伟喆律师表示,故事中过桥资金方对待行长担保承诺时,应重点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01
核查担保目的
首先需核查担保行为的目的是否指向银行利益,若担保内容与银行利益相关即使由行长个人签署,仍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
02
建立规范化风控体系,重点审查如下要点
过程留痕机制:要求银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明确担保行为的内部决策流程,并保存签约现场录像、会议纪要等关键证据;
续贷承诺审查:对银行作出的续贷承诺需形成书面文件,明确承诺内容、期限及违约责任,此类意思表示可能构成《民法典》第 500 条规定的先合同义务;
利益归属判断:若资金实际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且银行因此获益,担保行为更易被认定为职务行为。
03
综合要素判断
司法实践中,法院将结合担保场所(如银行办公场所)、签约人职务(如行长)、资金流向(如归还本行贷款)等要素综合判断。若银行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借款人损失,可能依据《民法典》第 170 条承担表见代理责任,或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注】以上案例人物和事实均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文章故事是真实案例改写,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来源:网络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