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界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恒丰银行与金能量公司、风华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5年6月金能量公司以风华公司支付给金能量公司价值3.5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做质押,在恒丰银行北京分行贷款3.28亿元用于煤炭采购,贷款期限1年,自2015年6月10日至2016年6月10日,年利率为6.12%。借款期限届满后,金能量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恒丰银行归还利息4446.42元,同年6月21日归还利息3.59元。2017年3月17日向恒丰银行归还本金6500万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没有归还。根据恒丰银行与金能量公司签订的《汇票质押合同》,金能量公司以其合法取得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主债权设立质押担保,若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恒丰银行未受清偿的,恒丰银行有权依法实现质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汇票到期后,恒丰银行向出票人风华公司提示付款,风华公司多次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恒丰银行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该行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显示,2015年初,金能量公司实际控制人孟勇从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信贷部朱某处获知,可以用国企商业承兑汇票做质押从该分行贷款,遂找风华公司原总经理曹琦提供风华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同年6月3日,曹琦配合孟勇出具虚假贸易合同等材料,后又在明知风华公司无相应承兑能力的情况下,未经上级单位批准,擅自指示本公司财务人员以风华公司名义给金能量公司开具了11张,共计人民币3.5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孟勇以此做质押,从恒丰银行北京分行骗得贷款人民币3.28亿元。其中被孟勇个人使用2.41亿元,用于归还贷款及利息4805.6万元,用于其他支付3872.1万元。2017年3月17日归还恒丰银行北京分行6500万元,未归还2.63亿元。据孟勇供述:“用于办理恒丰银行融资的煤炭贸易业务不是真实的,主要用途是归还之前贷款产生的债务。关于恒丰银行的事情我违法了,从行为上我给恒丰银行骗了,骗了贷款,我和曹琦欺骗银行贷款。”“这次贷款背景不是真实的,就是为了贷款缓解资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曹琦、孟勇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责令两人共同退赔恒丰银行人民币2.499亿元。不过,判决书显示,恒丰银行尚未收到刑事判决中应予返还及退赔的款项。判决书显示,本案诉争借款合同所涉款项与孟勇、曹琦共谋利用质押虚假商业承兑汇票实施诈骗行为所涉款项系同一款项,孟勇和曹琦构成贷款诈骗罪。但本案系恒丰银行根据借款合同要求金能量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与上述刑事案件虽然涉及同一笔借款,但两案法律关系并不完全同一,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主体并不完全相同。风华公司作为出票人,本应在汇票到期之日,有义务履行付款或有责任承兑。风华公司辩称,因案涉19张商业汇票承兑日期均被修改,承兑汇票为无效票据,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恒丰银行基于不洁票据取得汇票,构成重大过失,且与金能量公司恶意串通,其工作人员在这笔业务中收受金能量公司的贿赂,违法违规进行授信、放款,而后还用自有资金偿还案涉3.28亿贷款内部化解。对此,恒丰银行称票据是出票时由风华公司自行涂改。法院最终认定证据不足,故该票据无效,恒丰银行不能取得涉案票据的权利,其向风华公司主张质权担保不予支持。法院认为,本案中借款合同实际已经履行,恒丰银行已经发放贷款金额,金能量公司已经实际获得贷款利益,金能量公司虽支付了部分贷款和利息,但未按约定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返还剩余借款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最终法院判决,金能量公司向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63亿元及借款利息。据金融界梳理,该“3.28亿票据案”曾牵涉出多起案件,除金能量公司实际控制人孟勇、风华公司原总经理曹琦依法被判刑之外,时任恒丰银行北分原行长邱野因“化解3.28亿元不良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受贿,最终也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据了解,金能量公司在恒丰银行北京分行的这笔3.28亿元贷款到期后出现逾期。这给成立不久的恒丰银行北京分行的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也给当时该行北京分行首任行长邱野带来很大压力。为化解该笔逾期贷款,恒丰银行北京分行由邱野牵头成立清收化解领导小组,经过研究,决定用资产转换的方式来化解此笔不良贷款。在此期间,邱野违反银行办理保函的相关规定,擅自同意出具承诺函,并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除违法开具保函,邱野还存在收受贿赂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见其内部管理存在较大问题。成也萧何败萧何,曾有着“票据之王”之称的恒丰银行,现在却因票据业务而面临着严峻考验。据了解,近几年恒丰银行涉及多起票据业务民事纠纷,涉案金额合计高达数十亿元。在这些案子中,牵涉银行众多,既有村镇银行,也有城商行、农商行、股份行。一旦风险暴露,往往会引发连环诉讼,导致四五家银行同时深陷其中。银保监会去年11月份表示,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