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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票据追索权纠纷是否可主张利息?

时间:2022-10-21 18:01        阅读量 328

裁判要旨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向出票人与承兑人提示付款被拒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追索,出票人与承兑人应支付票据本金及相应利息。



基本案情

2021年,原告陕西某甲公司与被告咸阳某乙公司签订《围蔽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公司围蔽施工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被告于 2021年3月 15 日向原告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被告公司,票据的到期日为2022年3月15日。


2022年3月21日原告提示付款,2022年3月25日被拒付。


原告于2022 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本金及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汇票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咸阳某乙公司称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且原告逾期提示付款,故不应支付利息,即使计算利息,也应自提示付款后开始计算。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即2022年3月15日起十日内其向作为出票人与承兑人的被告提示付款,被告应在提示付款当日即2022年3月21日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但被告未在提示当日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票据金额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应支付原告票据本金及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法条链接

①【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②【付款人即时足额付款的义务】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③【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法官寄语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资金流通的重要票据,具有加速资金周转、减少支付风险、节省交易成本等优势。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势必给企业正常的资金周转、经营活动造成消极影响,增加各方损失,提醒各企业应诚信经营,及时付款,以免延迟付款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 来源:陕西三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