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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新规》正式稿发布 相比征求意见稿有哪些补充?

时间:2022-11-23 13:29        阅读量 506

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正式稿(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坚持以国家战略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聚焦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鉴于之前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过详细解读,故已解读过的内容不再重新复述,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查阅《票据征求意见稿 ︱ 解读之1:承兑篇》 、 《票据征求意见稿 ︱ 解读之2:贴现篇》 、 《票据征求意见稿 ︱ 解读之3:商票篇》,本文仅从正式稿的重要内容变化进行分析,供其相互参考。

1、强调票据“无因性”原则


正式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其相对征求意见稿,在承兑定义中增加了“无条件”三个字,重点强调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与《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互映衬,有利于对持票人的债权保护和票据使用便利。


  (一)《票据法》

《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上述条款都体现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 “票据债务人以 《票据法》 第十条、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 对已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条款说明,在法律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接受票据无因性原则。
2、票据市场  参与主体继续拓宽

(一)非法人组织

正式稿  第十条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其相对征求意见稿,将“企(事)业法人承兑”修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从制度层面再次明确了非法人组织开展承兑业务的操作依据,与《支付结算办法》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相互映衬。

《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 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从该定义可以看出,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非法人组织是一种组织体,而不是自然人,这是非法人组织和法人的相同之处;

二是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最大区别在于,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最终是由设立人或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而法人的设立人或者出资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三是和法人一样,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享有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自然人
正式稿 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其相对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将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扩大至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中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我们知道《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已于今年10月下发,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有1.1亿人注册个体工商户,带动就业3亿人,从数量来看,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个体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拉动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次将持票人主体和贴现申请人扩展至个体工商户,是为了将票据服务下沉至微型企业的用票和融资,有效支持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可以推断,我国当前的首要工作是复苏经济,而现在的用票主体扩充,就是这一切行动的全力冲锋。

3、付款期限需相匹配

正式稿 第二十五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相对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增加了期限匹配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大部分中小企业存在变相延长付款时限的占款压力。中小企业由于弱势地位,被迫接受付款账期,而账期快到时核心企业再以非现金的票据方式支付,从而提升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和流动性风险。 

新增该规定后,即从制度层面降低了中小企业账款周期和融资成本。预测因融资成本较高和票据期限较长原因,让之前不愿接受票据的中小企业选择接受票据支付,在不考虑经济周期等影响下,核心企业的签发规模和中小用票企业的贴现规模或将显著增长。降低开票期限也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在美国,商业票据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70天,也就是9个月;在日本,商业票据的发行期限以1-3个月为主,占所有发行期限的比重60%左右;而在我国的台湾省,票据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从此看出,我国的票据发展也在逐步与全球接轨。

4、银票承兑人  需信息披露

正式稿 第二十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披露票据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其相对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将信息披露的范围由商业承兑汇票扩大至商业汇票有利于提升中小银行自身信用,提升资金方对承兑人的履约识别能力,降低持票企业融资成本,扩大中小行承兑票据的融资出口。

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正式稿下发的同一天,票交所在其官网发布了《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配套细则,披露范围包括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在《办法》赋予票交所处置职能的前提下,细则规定当商业汇票承兑人发生持续逾期或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达到一定条件时,票交所可暂停其相关业务功能,主要包括:

(1)构成承兑人逾期的,票交所暂停为其提供商业汇票承兑服务;
(2)承兑人未及时披露的,票交所暂停为其提供商业汇票承兑服务;
(3)承兑人最近2年发生持续逾期或承兑人信用信息延迟披露的,票交所暂停为其提供商业汇票承兑服务;
(4)贴现人最近2年发生持续逾期或承兑人信用信息延迟披露的,票交所暂停为其提供商业汇票贴现服务;
(5)财务公司所属集团法人最近2年发生持续逾期、承兑人信用信息延迟披露,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票交所暂停为财务公司提供商业汇票承兑服务。

5、监管指标   设置过渡期


正式稿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给了承兑余额监管指标一年的过渡期,这主要是为了部分承兑机构优化业务结构,如个别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承兑余额与总资产比重已超过15%或接近15%;个别中小行的保证金余额占行内存款余额较高,这仅是个别,整体看“第二十四条”对当前票据市场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6总结


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票据市场已从规模发展逐步转向高质量发展。该《办法》的出台也为票据市场的长远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各种有利条件,相信今后的票据市场会为经济建设做出更多贡献,让我们一起期盼即将开启的新篇章。

来源:产品服务研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