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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研究院智库专家解读《办法》

时间:2022-11-28 11:50        阅读量 384

票据研究院研究员解读《办法》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联合修订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1997年《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院智库专家对新《办法》进行了解读。

以下内容转自第一财经(作者:段思宇)、券商中国(作者:张艳芬)


一、《办法》对票据市场的影响

研究院执行院长肖小和:上一版《暂行办法》偏重于业务管理,新版《办法》偏重于规范管理。这说明票据市场已发展成为金融市场不可缺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受新规发布影响,票据规模在短期内或将出现一定下降。票据市场将对新规有个适应过程,在一定时间内可能存在业务量缓增或减少的趋势,相应的调整完成后,将会很快重新呈现增长的态势,尤其是中小微以及供应链企业将适应相对较快。

研究院秘书长秦书卷:长期来看,套利票出清后,加上票据支付和市场信用得到增强后,票据在供应链上的需求将会逐步增强,对长期供给有积极信号。


二、商业汇票最长期限缩至6个月

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赵慈拉:由于客观上还存在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问题,大企业往往利用强势的市场地位拉长应付款的期限,例如利用电子商业汇票将应付款期限拉长至6-9个月等,过多地占用中小微供应商企业资金,造成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淤积、资金周转慢、资金成本增加等问题。在市场上,越是短期的票据,大家更愿意接受。即使一家中小微企业拿到了一张6个月的票据,如果去融资的话,也只需最多承担6个月的融资成本。

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周敏智:缩短票据期限,央行明显的政策意图是出于对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角度。原来大额票据因为不可拆分,导致它对于小额交易场景的支付无法应用,而现在可拆分的功能使得大额的票据亦可打散、归零用于不同的支付场景。票据资产久期的缩短,意味着利率相较长期限或有所降低,其收益空间的降低,也压缩了商业银行的息差收入,这考验商业银行的综合管理能力;但另一方面,也可能降低票据贴现利率,为实体企业票据融资带来福音。


三、明确承兑和保证金比例控制

研究院秘书长秦书卷:当票据利率较低时或商业银行存款增长乏力时,市场上100%保证金票据套利业务将会大增,这类业务没有消耗商业银行资本,但却能快速拉动银行存款,这种保证金存款面上是企业存款,实质上是同业存款,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包商银行就是一个例子。经测算,该条款对市场总供给和大多数银行基本没有影响,对部分财务公司和开立“套利票”较多的银行则有一定的压降压力。

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周敏智:这两条线,实际上是监管从整个行业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对于个别过度依靠票据资产以及票据业务所派生的存款的金融机构进行规范限制。承兑对于银行和财务公司而言是表外业务,过去曾经爆发过因过渡承兑无法到期按时解付,导致风险蔓延的例子。


四、强调信息披露,规范信用环境

研究院执行院长肖小和:这说明监管层面对票据市场极为重视,加大力度增强票据市场透明度,提升票据服务实体经济功能。而且《办法》第三十条鼓励非上市公司、债券市场无主体评级企业开展主体信用评级,一方面有利于票据信息披露开展;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培育信用评级理念,为未来的商业汇票评级奠定基础。

研究院秘书长秦书卷:这些做法都将对票据信息不披露、票据到期轻易不兑付行为起到惩戒作用,从而规范我国商业信用环境发展。

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周敏智:这意味着不讲信用的机构,未来会被金融机构剔除票据业务的‘名单’。这样的惩戒机制对进一步净化票据市场的信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关键的作用。这条规定借鉴了日本的做法,日本票据法对于拒付票据施行“不渡”制度。这种制裁制度对于签发票据的企业而言无疑是致命的,但是对于维护票据的信用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


五、短期票据规模或将有所下降

研究院执行院长肖小和:从总体上看票据市场将有个适应过程,不过中小微以及供应链企业适应将相对较快。这主要是考虑到,《办法》将票据期限由最长一年缩短为6个月,将有力推动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票据化进程,缩短供应链应收应付期限,避免出现大企业或核心企业恶意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改善中小微企业支付及融资环境,加快供应链运转效率,畅通供应链内物流、资金流及信息流。

研究院秘书长秦书卷:长期来看,套利票出清后,加上票据支付和市场信用得到增强后,票据在供应链上的需求将会逐步增强,对长期供给有积极信号。因而票据供给总量短期将有一定的下降,长期供给不受影响。《办法》总体上导向真实交易关系和短期信用支付,这个与场景金融有高度的贴合。场景金融是供应链金融的一部分,其强调的是整体方案、标准化、高效化、批量化。一旦场景金融风控模式得到确认,场景金融需要更加高效和低成本的金融产品,票据是最适合这种特征的需求。


六、《办法》尽显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

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赵慈拉:增加“自然人”为持票人主体是此次正式公告和征求意见稿较大的差别,体现了国家对个体工商户这个市场主体的重视,使现有上亿户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成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和贴现申请人,方便了微型企业的用票与融资,体现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原则。

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周敏智:以往贴现材料仅提交合同发票,这一形式比较单一。而现在《办法》将贴现材料扩大到了几乎一切“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这意味着仓单、流水等只要符合真实情况的材料都可以提交,一方面恢复了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债权债务关系’部分;另一方面放开了证明材料限制,相对于原办法进行了扩大,这将进一步助力票据融资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来源:江西财经大学九银票据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