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区出台多项资金政策 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2-11-28 11:53 阅读量 390
近日,南山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修订完善了《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该政策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其中,《南山区企业融资扶持措施》第二章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第七条及《南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第三章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第十五条都明确提出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两项政策对于供应链金融方面的资助均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00万元。其中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50万元。
在《南山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第五项优化金融服务第十三条中提出降低融资成本。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对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企业发债等融资支持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政策,将资助上限提高50%。区属担保公司优先受理专精特新企业的融资担保申请,对专精特新企业按不高于0.5%/年的优惠费率收取担保费。
《南山区企业融资扶持措施》、《南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南山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三项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南山区企业融资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满足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企业股权融资、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扶持政策。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第五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知识产证券化融资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及第二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二)申报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第五条 全生命周期贴息支持。 (一)初创期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上年度营收正增长的规下工业样本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50万元。 (二)科技金融贷款贴息支持。 对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完成评级及备案,并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且按时还款的辖区内科技企业,在平台贷款贴息额度内,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成长期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上年度纳入产值增速高于全区各行业总产值平均增速的成长期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 其中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 其中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的工业产值超过3亿元且产值增速高于全区工业总产值平均增速的工业企业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 (四)拟上市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上市培育库内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融资。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支持。 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按实际融资成本不高于70%的比例给予资助。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实际发生担保、保险、评估费用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00万元。其中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发债融资。 (一)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对成功完成融资的辖区内的企业,每个项目最高按发行规模2%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对“专精特新”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及绿色债券项目,可最高按发行规模2%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出口企业融资。 (一)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业获得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万元。 (二)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业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的手续费给予补贴扶持,在其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50%的比例给予补贴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总额最高2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对南山区企业通过抵押排污权、碳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获得的银行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期限3年。企业可就多个贷款合同申请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以自然年作为计算标准。 第三章 支持企业股权融资 第十一条 创业融资支持。 (一)对成立5年以内,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二)对成立5年以内,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辖区内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获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政策支持的企业当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申请贷款贴息额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均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联合创新基金支持计划。 (一)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对南山区内参与设立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企业按照其每年实际出资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二)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设立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企业联合基金,对南山区内参与设立省企联合基金的企业按照其每年实际出资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第四章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三条 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一)境内上市企业扶持。 1.对计划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其中,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4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后,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计划在北交所上市,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境外上市企业扶持。 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十四条 上市辅导费用支持。 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辅导费等中介费用,按上年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资助期限最高3年。 第十五条 上市募投融资项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市首发融资项目与再融资项目在南山区实施,募集资金超过5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资助1000万元;募集资金超过7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7‰予以奖励,最高资助20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上市企业并购重组。 支持上市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在完成并购重组后,将并购企业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从外地迁入南山区的,按并购金额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金融发展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扶持政策。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第十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第五条至第十二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额1000万元及以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报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促进金融产业发展 第五条 经营增长支持。 对纳入南山区在地统计的高成长性金融企业(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依条件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营增长支持,用于为公司经营增长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六条 综合贡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征信、资信评估、评级等金融服务机构(企业),按照其上年度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用于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七条 支持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技术创新。 围绕金融企业发展金融科技的规划和需求,支持金融科技企业联合金融企业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安全技术等底层关键技术创新。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实际支出费用30%的标准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拓展金融科技应用场景。 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经国家或深圳市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企业批准,围绕金融服务、安全监管、城市治理等应用场景开展重大应用示范,积极推荐纳入深圳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对技术创新度高、行业带动性强、示范效果较好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应用示范合同金额30%的标准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九条 金融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升补贴。 鼓励南山区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专业资格认证考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十条 金融行业活动奖励。 对持牌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重点金融科技机构、高等院校等在南山区举办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全国性峰会、论坛、创业大赛等金融类专题活动,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给予最高3000万元房租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分5年给予最高35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50万元。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第三章 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十三条 全生命周期贴息支持。 (一)初创期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上年度营收正增长的规下工业样本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50万元。 (二)成长期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上年度纳入产值增速高于全区各行业总产值平均增速的成长期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 其中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 其中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的工业产值超过3亿元且产值增速高于全区工业总产值平均增速的工业企业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 (三)拟上市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上市培育库内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0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支持。 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按实际融资成本不高于70%的比例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00万元。其中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5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发债融资。 (一)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对成功完成融资的辖区内的企业,每个项目最高按发行规模2%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对“专精特新”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及绿色债券项目,可最高按发行规模2%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出口企业融资。 (一)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业获得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万元。 (二)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业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的手续费给予补贴扶持,在其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50%的比例给予补贴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总额最高2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对南山区企业通过抵押排污权、碳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获得的银行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期限3年。企业可就多个贷款合同申请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以自然年作为计算标准。 第四章 鼓励企业上市发展 第十九条 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一)境内上市企业扶持。 1.对计划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其中,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4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后,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计划在北交所上市,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境外上市企业扶持。 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二十条 上市辅导费用支持。 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辅导费等中介费用,按上年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资助期限最高3年。 第二十一条 上市募投融资项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市首发融资项目与再融资项目在南山区实施,募集资金超过5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资助1000万元;募集资金超过7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7‰予以奖励,最高资助2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上市企业并购重组。 支持上市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在完成并购重组后,将并购企业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从外地迁入南山区的,按并购金额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上市企业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最高12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上市企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包括金融企业总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等。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本措施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注册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措施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措施所称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培育一批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运行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企业,打造一批行业“小巨人”,加快形成结构稳定、后继有力的“橄榄型”企业梯队,在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梯度培育 1.建立培育服务机制。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领导挂点服务企业范围,每家企业由一位挂点领导和一个职能部门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及时了解和解决企业诉求,开展一企一策精准培育。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人员配置,组建覆盖全区相关部门的服务团队,为专精特新企业遴选申报、政策解读及受理提供“一站式”、“保姆式”服务。 2.促进交流合作。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企业间及与龙头企业间的交流学习、问题诊断、产业对接活动,定期分析研判南山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情况。 3.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由区政府出资委托一批优质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海外专利布局、法律咨询、海外业务拓展支持、品牌培育等服务。 4.加大奖励扶持力度。对注册地位于南山区或迁入南山区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注册地位于南山区或迁入南山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经广东省工信厅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万元,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万元。 5.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专精特新企业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等严厉执法措施。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减少执法对企业的干扰。 二、提升创新能力 6.支持企业创新研发。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围绕“卡脖子”技术和产品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上年度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关部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下同)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个项目5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个项目2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奖励;优先推荐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参与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重点项目及重大项目课题征集,对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南山区相关配套资助给予提高比例和上限支持,资助比例按市级资助金额的60%,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7.进一步提升产研融合水平。发挥南山区创新资源集聚优势,鼓励辖区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与专精特新企业“结对子”,对专精特新企业与公立医院、高校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实际出资方出资金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出资单位最高资助100万元。 8.加强知识产权服务。联合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专利快速预审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缩短专利授权时间。依托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通绿色服务通道,优先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查询检索、案件咨询、维权辅导和纠纷预警等公共服务。 三、支持转型升级 9.加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2000万元。 10.推进上云用数赋智。支持工业互联网服务商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痛点,推出低成本、快部署、易维护的服务应用,对专精特新企业采购辖区重点云服务供应商云资源的,按照《南山区促进重点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政策,将资助比例提高至50%、资助上限提高至200万元。 四、加强市场推广应用 11.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在南山区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创新产品展示区域打造“专精特新企业专栏”,展示、推广专精特新企业创新产品。强化政府采购支持,组织区内采购大户开展专精特新企业专场对接,加大采购专精特新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对专精特新企业的采购金额占区财政支出比例保持每年递增。 12.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鼓励区内工业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游专精特新企业协同发展,对上年度产值20亿元及以上,且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工业企业,直接从南山区专精特新企业采购原材料或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的,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鼓励工业龙头企业发挥产业链带动作用”政策,对采购方按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 五、优化金融服务 13.降低融资成本。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对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企业发债等融资支持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政策,将资助上限提高50%。区属担保公司优先受理专精特新企业的融资担保申请,对专精特新企业按不高于0.5%/年的优惠费率收取担保费。 14.实施100亿元金融专项支持计划。设立首期规模5亿元的南山区专精特新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搭建投融资多方合作平台,举办专精特新企业专场路演活动,支持企业参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支持银行加大专精特新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15.加强上市培育。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重点上市培育范围,“一企一专员”精准培育。通过“南山区上市培育基地”协调解决对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企业上市进程,对成功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奖励。 六、加大人才支持 16.保障企业用人需求。根据相关政策,对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优秀人才给予突出贡献奖励,并在奖励名额上予以倾斜。每年组织至少一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全国重点高校应届毕业生的专场组团招聘。 17.支持企业人才培养。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优先挂牌为南山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基地,对其录用在校实习生并在学生毕业后留用率达20%以上的,按学生学历层次给予企业资助。 18.加强高层次人才激励。在“领航计划”南山领航卡分配名额中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倾斜,确保每家企业每年至少一个B卡名额,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评价人才,对企业自主评价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租房补贴、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扶持政策。 19.加大人才安居支持力度。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南山区人才安居政策支持范围,降低企业申报纳税要求门槛,在评分标准中予以加分支持。 七、强化产业空间保障 20.降低产业用房租金成本。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对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租金补贴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工业企业保留核心生产制造”政策,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21.加大产业用地、用房供给。加强土地空间资源保障,十四五规划期间,新供应产业用地10公顷,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实施规模260公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参与总部办公大楼联建的,优先纳入遴选对象。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国资国企产业空间保障范围,其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承租价格为参考价格的30%。 申报本措施“加大奖励扶持力度”项目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相关条款涉及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其他专项扶持措施、人才住房、领航计划等政策条款修订的,由区有关部门完成政策修订后开始实施;相关政策条款修订后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其他专项扶持措施、人才住房、领航计划等政策当时现行有效的版本为准;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措施所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指辖区内经工信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括辖区内经广东省工信厅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所称“专精特新企业”包括“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所称“创新型中小企业”指辖区内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由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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