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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票据黑名单制度现状

时间:2022-11-28 11:57        阅读量 353

目前,我国票据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相应地,黑名单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电子票据的普及使黑名单中的承兑行数量大幅下降

《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在电子票据的情况下,承兑行拖延兑付失去了理由,电子票据的按期兑付率相比纸质票据大大提升,黑名单中承兑行的数量大幅降低,目前承兑行黑名单主要来自纸质票据的承兑行。


(二)转贴现市场实现了统一,但全国统一的黑名单制度还没有建立

上海票据交易所是我国票据市场的全国性交易平台,但各家商业银行的黑名单并没有实现统一和完全共享,虽然有些金融机构有所交流分享,但并不完全和充分,缺乏完善的黑名单交流机制,全国统一的黑名单制度还没有建立,信息割裂。


这种情况下,一些犯罪分子到一家银行作案被识破后,可能继续到其他银行作案;一些行为上有瑕疵的员工在票据业务检查时自行离职,但还有机会到其他商业银行从事票据业务,这些都是黑名单信息割裂造成的结果。2016年出现的某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买入20亿元伪假代理接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案件,就充分说明了统一黑名单制度的重要性:一个因工作失误已被解聘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员工,冒充该行工作人员,与某国有大行签订代理协议,利用国有大行的系统代理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法承兑汇票20亿元并进入流通领域,造成大案。如果有统一的黑名单,各家机构都可看到该前员工属于黑名单人员,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大案。


(三)个人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票据流通中出现的案件也不全是仅仅事关法人行为,有些员工在其中违规操作,自行伪造单据,或内外勾结,就需要承担个人法律责任,纳入黑名单了。票据流通中涉及的个人相关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个人作为票据掮客参与到票据的流通中

在票据的流通中,有规范的票据中介机构,即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但也有一些票据掮客,在票据的流通中进行业务的撮合,有的甚至假借企业或客户的名义参与到票据的流通中。对此,黑名单管理机构应要求成员单位不与这些个人进行合作,并将其纳入黑名单中。


2.票据流通中企业或银行的操作人员的非公司行为

票据流通中企业或商业银行的操作人员在授权范围之内的票据行为属于公司行为;但如果擅自超越授权,甚至内外勾结作案,很大程度上就属于个人行为了,例如,一些银行的客户经理为了完成自身的营销任务,通过与客户勾结,降低审查标准,允许甚至参与伪造一些手续以便完成业务;有些票据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操作票据“飞单”,充当票据掮客,就完全是个人行为,需要将其纳入黑名单中。


在原银监局的处罚中,就有专门针对银行员工的处罚,如2018年1月某国有银行甘肃武威某支行违规票据案件中,取消武威分行原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及其他3名班子成员2~5年高管任职资格,禁止该支行原行长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这些人都应列入票据黑名单。


3.一些个人在票据流通中诈骗资金

在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日常检查中以及票据经济案件中,会有大量票据方面的个人不良信息,应及时纳入黑名单中。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更由于对个人黑名单不够重视,这些信息没有及时完整地反映到相关的黑名单中,这是非常值得注意的方面。


(四)黑名单所反映的相关信息尚未全部纳入有关方的征信体系

征信体系是第三方机构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得以安全运行的有效保障,也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助于缓解信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建立奖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内在机制,引导人们养成守信履约的行为习惯,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目前我国的票据黑名单体系还是一个相对孤立、割裂的体系,并没有与我国的征信体系建立联系,相对专业的票据市场的违规违法没有进入征信体系,该黑名单还只是票据界自己的,只在票据行业对黑名单上的单位和个人产生影响,远不如征信体系影响范围大、影响程度深。


来源:网络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