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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如何做账,税务问题怎么处理?财务必读

时间:2022-12-23 15:04        阅读量 454

一、票据贴现


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二、金融机构贴现利息的增值税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按照以上计税依据,金融机构开展票据贴现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以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三、贴现及转贴现的发票问题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8年前因贴现而开具收据的利息收入继续免缴纳增值税)

四、合同约定由采购方支付利息的税务处理


情况一:若销售方将票据贴现的利息发票直接交给采购方,贴现凭证上不是采购方的名字而是销售方的名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采购方承担的票据贴现利息不可以税前扣除。

情况二:如果销售方支付票据贴现利息,通过给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的方式向采购方收取,此时视作是采购方向销售方承担的价外费用,采购方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拓展: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五、向非金融中介支付的贴现利息能税前扣除吗?


首先,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中介机构擅自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其行为属于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机关是不准予给这类中介机构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经营范围注册登记的,因而这类中介机构也无法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导致这类中介机构是即无法开具“票据贴现业务”的发票,也无法到税务机关代开“票据贴现业务”的发票。因此,企业向这类中介机构贴现票据所产生的贴现利息,是无法取得发票的,只收到这类中介机构开具的收据,因此不能税前扣除。

六、参考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

(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

来源:税后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