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的4种表现形式,尤其是最后一种,好多人不知道
时间:2022-12-29 16:45 阅读量 412
票据背书是票据交易市场里重要的行为,根据《票据法》第27条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票据背书的4种表现形式。
1. 转让背书
2. 委托收款背书
3. 质押背书
4. 保证背书
其中:
1. 转让背书:指持票人将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其中,规范转让背书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其中:
2、委托收款背书:指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其中:
3、质押背书: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设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为委托收款而进行背书,不能进行转让背书,也不能再行设定质押背书。
其中:
4、保证背书: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1)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4)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5)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6)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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