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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系统控制相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3-01-01 12:58        阅读量 551

各会员单位、承兑人、持票企业:

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和《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票交所公告〔2022〕1号)相关规定,商业汇票承兑人发生承兑人逾期、持续逾期或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自2023年1月3日起,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将依据规则,暂停提供相关票据业务服务或功能。现就有关处理规则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规则
1.暂停承兑业务功能
业务规则:承兑人构成未及时披露承兑信息、承兑人逾期、持续逾期、延迟披露的,票交所将暂停为其提供承兑业务服务。
系统规则:承兑人通过ECDS系统应答承兑的,ECDS系统将拒绝承兑人签收应答;承兑人通过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应答承兑的,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将拒绝出票人向承兑人申请承兑。
2.暂停向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服务
业务规则:承兑人构成持续逾期、延迟披露的,票交所将暂停为其提供向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服务。
系统规则:承兑人通过ECDS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服务的,ECDS系统将拒绝承兑人申请;承兑人通过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服务的,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将拒绝承兑人申请。
3.暂停向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服务
业务规则:承兑人构成持续逾期、延迟披露的,票交所将暂停为持有其承兑票据的持票人提供向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服务。
系统规则:持票人通过ECDS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业务服务的,ECDS系统将拒绝持票人申请;持票人通过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业务服务的,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将拒绝持票人申请。
4.暂停金融机构贴现业务功能
业务规则: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构成持续逾期、延迟披露的,票交所将暂停为其提供贴现业务功能。
系统规则:金融机构通过ECDS系统办理贴现业务的,ECDS系统将拒绝金融机构应答贴现申请;金融机构通过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办理贴现业务的,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将拒绝持票人向该金融机构申请贴现。
5.暂停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保证服务
业务规则:承兑人构成持续逾期、延迟披露的,票交所将暂停为持有其承兑票据的持票人提供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保证服务。
系统规则:持票人通过ECDS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保证业务服务的,ECDS系统将拒绝金融机构应答;持票人通过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保证业务服务的,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将拒绝持票人申请。

二、系统反馈
承兑人因不符合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票交所暂停为其提供部分票据业务服务或功能的,系统将反馈以下错误信息:
1.ECDS系统将反馈错误信息“信息披露控制名单校验失败”(错误码值PE1O5009);
2.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将反馈错误信息“[承兑人信息]信息披露校验不通过”(错误码值B1O1CP150)。
请各会员单位根据处理规则和系统反馈内容做好业务安排,避免系统功能投产后对会员单位电票业务系统和票据业务开展造成影响。

三、注意事项
票交所将于2023年1月1日8:00至20:00开展系统投产上线工作,期间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中国票据交易系统、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转让服务平台暂停对外服务。请各市场成员做好业务安排、加强系统监测,并在系统升级完成后及时恢复业务。
特此通知。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