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池”业务的交易情况以及相关会计处理的核查
时间:2024-01-30 09:28 阅读量 254
1、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形式以及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相关银行签订票据池业务协议,将收到的电子银行承兑汇 票按照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管理,预留日常货款支付所需的票据后,对于符合入池 要求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直接在相关银行网银端登记票据相关信息,在票据池中形成可用的信用额度(通常按照入池票据票面金额的90%-95%折算)。对于不符合入池要求的票据用于支付供应商往来款。
发行人根据票据池内可用的信用额度开立信用证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或进行贷款融资。对于票据池内未使用的信用额度所对应的电子票据,发行人可在申请解除质押担保状态后进行任意处理。当票据池形成的可用信用额度不足时,发 行人会将在手的票据及时补充入池,增加可用的票据池额度。
综上,发行人利用票据池业务,一方面对电子银行票据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增强票据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用于质押以开立信用证支付供应商货款或贷 款融资,通过票据质押方式降低了资金成本。
2、报告期各期“票据池”业务的交易情况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情况
(1)报告期各期“票据池”业务的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将收到的票据按照票据协议入池,在票据质押额度下开立信用证和贷款融资,不存在对第三方或其他单位提供融资担保的情形。票据池使用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票据池形成的信用额度利用率分别为65.16%、96.78%和68.40%和 85.49%。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票据池剩余票据金额分别为1,192.71万元、3,140.75万元、2,994.77万元和 2,173.00万元,各期末利用票据质押尚未归还的贷款和开立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合计余额分别为489.57万元、1,871.60万元、2,318.73万元和1,727.56万元。报告期各期末票据池形成的可使用额度高于已使用的额度,主要是由于发行人需要保持一定的信用额度方便随时使用;另外,入池票据到期后银行会协助托收,方便公司管理。公司主要根据收到的电子银行票据扣除预计需要支付的票据后安排入池票据金额、在票据池中可用的信用额度下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开立信用证或贷款融资,使得各期末票据池剩余票据金额与实际使用的信用额度的差额存在波动,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河支行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分别在2016年和2020年签订了票据池服务协议。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交行仅在2021年度发生一笔金额为49.98万元的票据入池业务,剩下的票据池业务全部在工商银行进行办理,根据协议约定:
①发行人以其持有的票据质押形成的票据池作为担保在银行办理总量控制的票据质押融资业务;
②发行人在银行开立回款保证金账户专项用于接收质押票据托收回款,出质票据先于银行对发行人的主债权到期的,发行人同意银行直接将出质票据办理委 托收款,且到期托收回款应存入上述回款保证金账户,发行人应将该账户中的资金质押给银行,为银行对发行人的主债权提供担保;
③经银行审核符合其入池标准的票据,银行将完成质押签收,同时银行有权退回不符合其入池标准的票据。
(2)相关会计处理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与银行的票据协议将收到的部分票据入池,票据入池 时,只在票据备查簿登记票据质押情况,不做会计处理;票据到期承兑时,发行人根据对应结算户中票据承兑的金额做:“借:货币资金-银行存款、贷:应收票据”的会计处理;每年终了时,发行人根据期末已质押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四)2020年度发行人已核销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账龄分布及核销依据,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进行了扣除
上述应收账款主要形成于2019年及以前。在公司发展初期,除拓展大型客户外,为拓展业务,公司也向部分小客户销售,并提供一定信用期,以保证公司 的持续发展。后续部分客户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及时回款,形成坏账。2020年度公司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及账龄分布如下表所示:
公司密切跟踪客户经营状况,随着上述客户信用情况逐步恶化,公司对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客户通过现场沟通、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经公司多次催收 无果后,且大部分客户被列为失信执行人,预计无法收回,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进行核销,2020年度公司共核销金额507.35万元。上述应收账款核销情况已 经发行人总经理办公会分别于2020年7月和2020年12月审批通过。
上述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均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进行了纳税调增,未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进行扣除。
二、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报告期的票据备查簿,检查大额承兑汇票,取得相应销售合同或协议、销售发票、出库单和运输单等原始交易资料并进行核对;
2、检查报告期各期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情况,包括承兑银行、出票 人、出票日、背书人、被背书人、金额、到期日等信息,重点关注出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等是否属于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
3、分析各期末应收票据的期后票据兑付、背书及贴现情况;检查公司收取票据方与公司向客户销售的一致性;
4、查阅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情况,分析报告期内向供应商背书转让票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与采购支出相匹配;
5、对主要客户执行发生额及往来款项余额的函证程序,验证期末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对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访谈, 了解主要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背景、信用政策、合同执行情况、结算进度等信息;了解主要应收账款客户的信用情况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获取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关注合同中关于信用政策、 结算方式等约定,检查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并与发行人实际对其执行的信用政策与结算方式进行对比,关注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7、获取了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应收账款明细和销售明细,检查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统计、分析期后回款情况,确定回款是否真实、合理;
8、对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原因;核查发行人与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银行等签署的《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及相关授信合同和质押合同;重点关注签署协议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或其他特 殊条款;
9、核查《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 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10、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应收账款的核销的原因,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是否符合内控相关的规定,并核查对于核销的应收账款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进行了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相关的规定;
11、核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确认是否存在利用票据池剩余额度为关联方或者其他第三方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12、对于各期末票据池中质押的全部票据进行函证,确认发行人期末质押票据的票据号、票据起始时间以及票据票面金额等相关信息;
13、通过在发行人票据池相关的银行网银系统中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票据池业务相关的票据入池、出池记录,以及发行人以票据池作为质押的融资记录,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为关联方或者其他第三方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14、与办理票据池业务的相关银行进行确认,并获取了银行出具的发行人在报告期内除自身使用外不存在利用票据池业务为关联方或者其他第三方单位提供担保情形的说明;
15、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现金流情况,并复核发行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过程及结果,分析票据结算对发行人现金流量表列报的影响。
(二)核查结论
1、发行人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背书转让或到期承兑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对供应商票据背书转让金额与其采购支出相匹配;发行人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过程中剔除了票据结算的部分;
2、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结算方式及信用政策符合行业惯例,且不存在重大变化,不存在利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形;
3、发行人对于逾期的应收账款已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或单项计提坏账,坏账计提比例充分;
4、发行人开展票据池业务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不存在利用票据池业务为关联方或者其他第三方单位等提供融资担保的情形;
5、对于逾期的应收账款,发行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判断,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在履行相关审批的流程下进行了核销,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进行了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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