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票据与数字债权凭证的5个区别
时间:2024-02-22 14:18 阅读量 224
供应链票据与数字债权凭证的5个区别,知道3个以上的,都不简单,供应链票据和数字债权凭证,都需要有相应的平台或系统进行登记和流转,并且也都可以拆分,但它们在供应链金融领域中具有不同的应用场景和特点,两者之间区别也很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适用法律不同。数字债权凭证的开立流转基于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合同法》,权利的确认以合同的约定和义务的履行为准;而供应链票据基于票据的法律关系,适用《票据法》,符合票据的“四个特性”(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各方的权利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
2、转让方式及付款义务人不同。数字债权凭证的分拆流转基于合同的约定而转让,若通过无追的保理业务实现应收账款的买断出表,对于最后的“持单人”来说,数字债权凭证到期的付款主体为“开单人”;供应链票据的权利转让则是基于票据的背书、质押等票据行为,基于票据的特征,付款主体可以为承兑人和所有票据的前手。
3、流通场所不同。数字债权凭证是在各自的平台上流通,相当于“局部网”,一些行业知名的供应商,下游可能有不少的客户在各自的平台使用数字债权凭证确权,对于这类供应商,收取不同企业的数字债权凭证可能需要登录不同平台,操作相对麻烦;供应链票据平台的运营平台是票交所,票据的开立、背书、贴现等行为均需要通过票交所登记生效,且未来供应链票据的跨平台流转,更能避免数字债权凭证平台的“各自为政”的局面。
4、再融资方式不同。数字债权凭证的主要融资方式为保理业务,一般为保理公司或者银行作为出资方受让供应商的数字债权凭证信,出资方收取一定的融资费用,完成支付对价;供应链票据的融资方式则为贴现和标准化票据,贴现方为银行和财务公司,供应商也可作为原始持票人,发行标准化票据。
5、二级市场。数字债权凭证业务中,保理商可做再保理业务,二次转让该应收账款,或者批量受让数字债权凭证后,保理公司以原始权益人的角色,发行供应链ABS;对于供应链票据,银行或者财务公司完成贴现后持有票据,可在同业中做转贴现,也可根据地方人行的政策和再贴现额度,做再贴现;另外,财务公司或者银行批量归集接收票据后,自身也可作为原始持票人,发行标准化票据。
综上所述,供应链票据和数字债权凭证在供应链金融领域中各有其独特的优势和应用场景,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需求进行选择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