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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银行踩雷“世界铜王”,13亿银票敞口成不良

时间:2024-03-04 09:43        阅读量 204

2月7日,贵阳银行发布一则诉讼事项公告,旗下双龙支行与贵州国际商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贵州国际”),因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背景介绍

 

被告一 贵州国际:成立于2015年5月,是一家大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贵州本地国企持股4.45%,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威集团”)持股比例95.55%,法定代表人为王文银。正威集团曾连续11年位列《财富》世界500强。

被告三 王文银:许家印的圈内好友、号称“世界铜王”。

被告四 刘结红:王文银之妻,正威集团董事。

 

贵阳银行:中西部首家A股上市城商行,在2023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100强排名第37名。2023年前三季度,贵阳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14.4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60亿元。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龙航空港支行(以下简称“双龙支行”)因与贵州国际商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于近日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有关诉讼情况说明如下: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龙航空港支行

被告一:贵州国际商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被告二: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

被告三:王文银(以下简称“被告三”)

被告四:刘结红(以下简称“被告四”)

被告五:深圳市诚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五”)

被告六:魏紫姚黄红木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六”)

被告七:正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七”)

被告八:鞠皖苏(以下简称“被告八”)

被告九:华威聚酰亚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九”)

被告十:正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十”)

 

(二)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双龙支行与被告一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双龙支行向被告一授信人民币16亿元整(敞口金额),期限3年。此外, 双龙支行分别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九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四名被告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双龙支行分别与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该五名被告以其名下所有的合计 16 套房屋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该等抵押均已办理抵押登记;双龙支行分别与被告二、被告十签署了《最高额质押合同》,该两名被告以其持有的相关股权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该等质押已办理质押登记。

 

根据《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 双龙支行与被告一签订了一系列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相关合同签订后,双龙支行已履行完毕相应的贷款发放及汇票承兑义务,因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相关借款本息及票据垫款,且相关担保人亦未按时履行相应的担保义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双龙支行依法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双龙支行借款本金292,062,946.77元,利息7,201,840.64元(含罚息、复利,暂算至2024年1月22日),剩余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2. 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双龙支行票据垫款本金1,118,200,045.33元,利息(含罚息,暂算至2024年1月22日)22,267,349.288元,剩余利息(含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双龙支行支付剩余未到期《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金额共计218,250,000元,否则被告一应自相关票据到期之日起导致双龙支行垫款的部分,自垫款发生之日起就该垫款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逐日计算逾期利息;

 

4.判令双龙支行对被告二、 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提供抵押的共计16套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双龙支行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1、2、3项诉讼请求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5.判令双龙支行对被告二、被告十提供质押的相关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双龙支行有权以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1、2、3项诉讼请求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九在第1、2、3项诉讼请求确定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及公司内部关于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已将本次诉讼所涉贷款、垫款以及未到期承兑汇票敞口纳入不良,并已对相关资产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



来源:网络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