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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时隔9年大修,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

时间:2024-04-10 15:42        阅读量 168

4月8日,国家发改委公开了修订后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全文约1万字重新明确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内涵外延、特许经营协议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监督管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


 


而与2015年老《办法》相比,此次修订后的新《办法》增加不少新内容,核心将PPP新机制相关内容纳入,以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解决民营企业入场难、政府履约诚信低等突出问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负责同志答记者问时称,本次修订对标《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PPP新机制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改革要求,对特许经营领域突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效力。


 


所谓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修订后新《办法》明确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PPP模式。而去年《PPP新机制指导意见》一大核心变化,就是明确未来PPP模式全部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这也使得修订后的《办法》成为规范未来PPP项目这一万亿级市场的关键,备受市场关注。


 


国务院上述PPP新机制相关内容不少都写入修订后的《办法》中。比如,第六条明确,不因采取特许经营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这主要是为了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尤其是防止一些地方借PPP模式违规举债形成隐性债务,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进一步破除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壁垒,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是此次修订后《办法》的一大亮点。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负责同志称,在《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通过座谈调研、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听取了有关经营主体意见,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其中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入场难的问题。


 


“《办法》将促进民间投资作为立法目的在总则中予以明确,新增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风险作为基本原则,要求必须以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杜绝以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委托等方式规避竞争。专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条款,不同所有制企业融资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上述负责人说。


 


为了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修订后《办法》还有相关支持举措。


 


比如明确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这有利于降低特许经营期限内项目年度回报率要求,从而让更多项目能够按照新机制采用特许经营模式推进。另外,《办法》还明确,特许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获得的收益归其所有。


 


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另一大痛点,是一些地方政府履约环节不尽诚信。而上述发改委法规司负责人称,此次修订后的《办法》着力解决政府履约诚信低的问题。


 


比如,完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政府统一代收用户付费项目属于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应当专款专用,定期向特许经营者支付,杜绝拖欠。而对截留、挪用特许经营项目用户付费款额导致未能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向特许经营者支付服务费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另外,此次修订后的《办法》还着力解决项目实施不规范的问题。


 


比如,进一步明确特许经营项目范围,商业特许经营项目和不涉及产权移交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不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禁止地方政府借特许经营名义新设行政许可并收费,杜绝“天价特许经营转让费”现象,回归特许经营项目公益属性。


来源:网络公众平台